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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

  本报讯(记者 杨琨)日前,我省发出《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在全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我省要求,凡未经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和备案管理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职业卫生(职业健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否则不能进行建设,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